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释本 含最新民法总则 含司法解释注释【2025|PDF下载-Epub版本|mobi电子书|kindle百度云盘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释本 含最新民法总则 含司法解释注释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08245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397页
  • 文件大小:44MB
  • 文件页数:422页
  • 主题词:合同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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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

总则5

第一章 一般规定5

第一条 立法目的5

第二条 合同定义5

第三条 平等原则6

第四条 自愿原则7

第五条 公平原则7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7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8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9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9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9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11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12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12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16

第十四条 要约16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17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17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18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18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9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19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20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21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21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22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23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23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24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24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25

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25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26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26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27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28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28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28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29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29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29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30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31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31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32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32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32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34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35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36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8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39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40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1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42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45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46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47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48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49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50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51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52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52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53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53

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54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55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56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57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58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59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59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60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60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60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61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62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63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6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4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64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65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65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65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66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66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67

第八十四条 债务承担67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68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68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68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69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69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70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71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71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73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74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74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77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78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78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80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80

第一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81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81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82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82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83

第一百零五条 免除的效力83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84

第七章 违约责任85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85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86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87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87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87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8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失赔偿的范围88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90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91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92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92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93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93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9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9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责任竞合95

第八章 其他规定95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95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96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96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97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机关98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98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时效99

分则99

第九章 买卖合同99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99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100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100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100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101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101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102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102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102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的期限102

第一百四十条 简易交付103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103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03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104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04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105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105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106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06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107

第一百五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107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108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108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108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义务108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109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1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110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110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111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112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112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112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112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113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113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114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11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11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115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116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116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117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117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117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117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18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定义118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要条款11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地119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119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120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120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121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全用电义务121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121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122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122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122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123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123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123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124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124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125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126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126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126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126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126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127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128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128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128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128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129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129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的确定130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130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130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131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131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131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132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132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133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133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133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133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134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135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136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136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136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137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138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138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139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139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140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141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141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42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142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143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143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145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145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146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146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147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147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147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148

第二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148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的行使148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149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149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150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50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151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151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152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15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153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15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153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153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154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154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155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155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155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156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157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157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157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157

第二百六十二条 工作成果瑕疵担保责任158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158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158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159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160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160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160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161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161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161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161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162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64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164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164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164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165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165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165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165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166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166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167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167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167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168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169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169

第一节 一般规定169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169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169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169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的义务169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169

第二节 客运合同170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170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170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170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171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171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171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172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172

第三百零一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172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172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173

第三节 货运合同174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174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174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174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175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175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175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176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76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177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177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177

第三百一十五条 货物的留置178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178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178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178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179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179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7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180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180

第一节 一般规定180

第三百二十二条 定义180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180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180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181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182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183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183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183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184

第三百三十条 定义及合同形式184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184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184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84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185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186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186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187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187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187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188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189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189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内容及形式189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190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190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191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191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191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191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191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191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191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192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193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193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193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194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194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194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194

第三百五十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194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195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195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95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195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196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196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196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196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197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197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妥善保管义务197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197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198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198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199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199

第三百七十五条 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200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的领取200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200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货币等的返还201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201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201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202

第三百八十一条 定义202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202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203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203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的交付203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203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204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204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204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205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205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205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的提存权205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205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206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206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206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207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207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207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208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208

第四百零二条 间接代理208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209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210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210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210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211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211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211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212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212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212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213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213

第四百一十四条 定义213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214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214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214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214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215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提存215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216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216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委托合同的适用216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217

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217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217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217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218

附则218

第四百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218

附录219

一、总则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3.1 5)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 2.1 9)(含条文注释)246

法律适用范围246

诉讼时效247

合同效力248

代位权249

撤销权254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255

请求权竞合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 4)(含条文注释)256

合同的订立256

合同的效力258

合同的履行259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60

违约责任261

附则261

二、买卖合同2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5.1 0)(含条文注释)262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262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264

标的物风险负担266

标的物检验267

违约责任270

所有权保留273

特种买卖275

其他问题2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 8)278

三、借款合同、担保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 6)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 0)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 2.8 )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8.6 )3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1 2.1 1 )353

四、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3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 0)3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2.2 4)362

五、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 0.2 5)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 2.1 6)372

六、其他合同3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 5)3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 8)386

七、其他规定3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7.7 )390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1 0.1 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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